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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朱XX会劳动合同纠纷

来源:尚图 分类: 发布于:2018-12-25 00:00:00

【关 键 词 】劳动报酬  合同  工伤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6)粤03民终XXXX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  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裁判日期:2016-10-24

合 议 庭 : 王晋海  何万阳  丁婷

审理程序:二审

上 诉 人 :深圳市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朱XX

上诉人代理律师:陈刚 [广东尚图律师事务所]  杨津津 [广东尚图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赵文清 [广东文宁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XX。

委托代理人陈刚,广东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津津,广东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XX。

委托代理人赵文清,广东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XX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XXXX号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XX公司提交的有朱XX亲笔签名确认的工程领款记录显示朱汉会是包工头身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为XX公司与朱XX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证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主要在劳动者一方。而承包是指企业与承包者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的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企业收益的行为。

XX公司主张其与朱XX之间存在承包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本院认为,XX公司提交的有朱XX亲笔签名确认的工程领款记录可以显示朱XX是包工头身份。结合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明朱汉会并非固定每月在XX公司领取固定工资,而是以不定期不定额的方式在金雕公司暂支款项,即款项不具有工资定时定额发放的特性。根据行业惯例,在项目分包工程过程中,均采取预支承包方人员生活费,待承包方完成其承包的工程时,与其结算总工程款,在扣减预支的生活费后,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剩余的工程款。还有,朱XX没有证据证明其受XX公司的考勤等管理制度的限制、约束,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从朱汉会提交的证据来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朱汉会在事故发生时乘坐XX公司所有的汽车,住院费发票证明金雕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为朱汉会垫付了大额的医疗费用,银行交易明细证明XX公司曾向朱XX支付过款项,工伤医疗协议仅能证明朱汉会2013年在李XX的其他装修工地上发生过伤害。朱XX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朱XX受XX公司的工作管理,XX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XX公司主张其与朱XX之间系平等的承包关系,本院予以采信。朱XX关于确认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XX公司的上诉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XXXX号事判决;

二、确认上诉人深圳市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X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5元,由被上诉人朱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丁婷

审判员何万阳

审判员王晋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媛媛(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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